阿科力(6037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合规性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作者:chy123|分类:股市动向
原标题:阿科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合规性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性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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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性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本所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就上市公司合规性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正文所述上市公司合规性相关事项、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且不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非法律事项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律师核查所依据的资料均由上市公司提供或来自公开信息渠道,上市公司已保证,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文件、信息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
并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确认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公共信用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百度(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共信用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 https://www.qcc.com)、百度(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是否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公共信用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企查查(https://www.qcc.com)、百度(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05 07月

2026-07-05 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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